同意修改、翻译、注释其软件作品; (六)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受让者的同意复制或者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2、《中华人民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条例》
第二十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机关处以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第八条 接入单位负责对其接入网内用户的管理,并按照与用户签定协议,明确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 接入单位和用户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信息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负责。
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关给予,有违法所得的;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二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国家提供的国际出人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危害、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等信息。发现上述违法犯为和有害信息,应及时向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 )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从事危害他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他人权益的活动。
国际联网用户应当服从接入单位的管理,遵守用户守则;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他人隐私;不得制造、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他网络和他人权益的活动。
( 七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计算机信息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有关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三十条(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受让者的同意修改、翻译、注释其软件作品; (六)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受让者的同意复制或者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
第二十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机关处以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第八条 接入单位负责对其接入网内用户的管理,并按照与用户签定协议,明确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 接入单位和用户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信息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负责。
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关给予,有违法所得的;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受让者的同意修改、翻译、注释其软件作品; (六)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受让者的同意复制或者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
第二十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机关处以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的,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 接入单位负责对其接入网内用户的管理,并按照与用户签定协议,明确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 接入单位和用户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信息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负责。
第十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从事危害,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查阅,复制,制造和危害,妨碍社会治安和的信息;发现上述违法犯为和有害信息,应及时向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从事危害他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他人权益的活动。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由邮电部或邮电管理局给予,撤消批准文件并通知公用电信企业停止其联网接续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处罚。故意制作、计算机病毒等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处罚。”
· 1996年4月邮电部电信总局下发《关于加强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chinanet网络安全管理的通知》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的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第七条用户的通信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利用国际联网用户的通信和通信秘密。
第十使用公用帐号的注册者应当加强对公用帐号的管理,建立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用户帐号不得转借、转让。
如.法、国家秘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著作权法,专利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并没有专门对网络行为进行,但是.它所规范和约束的对象中包括了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这类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国刑法》.《全国常委会关于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这其中刑法也是一般性法律。这里将其出来。作为规范和惩罚网络犯罪的法律.
这类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条例》、《中华人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计算机软件条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