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技术和人类生产生活交汇融合,各类数据迅猛增长、海量聚集,对经济发展、社会治理、人民生活都产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影响。数据安全已成为事关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对此高度重视,习总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提出加快法规制度建设、切实保障国家数据安全等明确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将数据作为新的生产要素。按照部署和贯彻落实总体观的要求,制定一部数据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十分必要:一是,数据是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没有数据安全就没有。因此,应当按照总体观的要求,通过立法加强数据安全,提升国家数据安全保障能力,有效应对数据这一非传统领域的风险与挑战,切实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二是,当前,各类数据的拥有主体多样,处理活动复杂,安全风险加大,必须通过立法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措施,切实加强数据安全,、组织的权益。三是,发挥数据的基础资源作用和创新引擎作用,加快形成以创新为主要引领和支撑的数字经济,更好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通过立法规范数据活动,完善数据安全治理体系,以安全保发展、以发展促安全。四是,为适应电子政务发展的需要,提升决策、管理、服务的科学性和效率,应当通过立法明确政务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利用规则,大力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和开发利用。
按照部署,制定数据安全法列入了十三届全国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2018年10月,全国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有关方面成立工作专班,抓紧草案研究起草工作。在起草过程中,多次召开座谈会,认真听取有关部门、企业和专家学者的意见;整理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开展专题研究;并到有关地方和部门调研,深入了解数据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听取立法意见。形成数据安全法草案稿后,又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企业、专家的意见,经反复修改完善后,形成了《中华人民国数据安全法(草案)》。
起草工作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把握正确方向,贯彻落实总体观,党对数据安全工作的领导。二是,立足数据安全工作实际,着力解决数据安全领域突出问题,同时包容审慎原则,鼓励和促进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三是,数据安全法作为数据领域的基础性法律,重点是确立数据安全管理各项基本制度,并与网络安全法、正在制定的个人信息保等做好衔接。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全国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安排,全国常委会法工委会同中央网信办正在抓紧个人信息保草案起草工作,争取尽早提请全国常委会审议。
草案明确在我国境内开展的数据活动适用本法,其中数据是任何以电子或者非电子形式对信息的记录,数据活动是指数据的收集、存储、加工、使用、提供、交易、公开等行为。同时,草案赋予本法必要的域外适用效力,:中华人民国境外的组织、个人开展数据活动,损害中华人民国、公共利益或者、组织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草案第二条、第)
草案安全与发展并重,设专章对支持促进数据安全与发展的措施作了,个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提升数据安全治理和数据开发利用水平,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包括:实施大数据战略,制定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支持数据相关技术研发和商业创新;推进数据相关标准体系建设,促进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服务的发展;培育数据交易市场;支持采取多种方式培养专业人才等。(草案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
为有效应对境内外数据安全风险,有必要建立健全国家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国家数据安全治理体系。对此,草案主要作了以下:一是,建立数据分级分类管理制度,确定重要数据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草案第十九条)。二是,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加强数据安全风险信息的获取、分析、研判、预警工作(草案第二十条)。三是,建立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有效应对和处置数据安全事件(草案第二十一条)。四是,与相关法律相衔接,确立数据安全审查制度和出口管制制度(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是,针对一些国家对我国的相关投资和贸易采取歧视性等不合理措施的做法,明确我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草案第二十四条)。
保障数据安全,关键是要落实开展数据活动的组织、个人的主体责任。对此,草案主要作了以下:一是,开展数据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不得违法收集、使用数据,不得危害、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组织的权益(草案第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二是,开展数据活动应当按照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草案第二十五条)。三是,开展数据活动应当加强数据安全风险监测、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及时处置数据安全事件,并履行相应的报告义务(草案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四是,对数据交易中介服务和在线数据处理服务等作出规范(草案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五是,对机关和机关因依法履行职责需要调取数据以及境外执法机构调取境内数据时,有关组织和个人的相关义务作了(草案第三十二条、第三十)。
为保障政务数据安全,并推动政务数据利用,草案主要作了以下:一是,对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升运用数据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提出要求(草案第三十四条)。二是,收集、使用数据应当在其履行职责的范围内依照法律、行规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并落实数据安全责任,保障政务数据安全(草案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三是,对委托他人存储、加工或者向他人提供政务数据的审批要求和监督义务作出(草案第三十七条)。四是,要求按照及时准确公开政务数据,制定政务数据目录,构务数据平台,推动政务数据利用(草案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数据安全涉及各行业各领域,涉及多个部门的职责,草案明确中央领导机构对数据安全工作的决策和统筹协调等职责,加强对数据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同时对有关行业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数据安全监管职责作了。(草案第六条、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