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许听起来会觉得离我们的生活很远,但其实,早已不限于国家不受侵略的范畴,它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并拓展到了随手一拍的照片或发布的一条朋友圈、搜集网络公开的资料......都有可能存在危害的隐患。
根据《法》第2条,是指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和不受内外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2020年2月14日,习总在中央全面深化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强调:“要从人民健康、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把生物安全纳入体系,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至此,我国领域主要包括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网络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海外利益安全、太空安全、深海安全、极地安全和生物安全等领域。
2015年7月1日全国常委会通过的《法》将每年4月15日定为全家安全教育日,2020年4月15日是我国第五个全家安全教育日。
从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11个领域对任务进行了明确。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的义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的行为,不得向危害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依法恐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反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和组织的权益。在反工作中,应当尊重的教和民族风俗习惯,任何基于地域、民族、教等理由的歧视性做法。
对在中华人民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国国家、或者机构实施的恐怖活动犯罪,或者实施的中华人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所的恐怖活动犯罪,中华人民国行使刑事管辖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能力。
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义务,接受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举报人的权益。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国家习签署第26号令予以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对外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 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
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中华人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的,可以按关执行。
国家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人和相关人的权益;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的条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