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2113和国安全生产法》第5261十八条,生产4102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1653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4102主要负责人对本单1653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处以罚款:
国2113安全生产法5261》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4102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1653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1、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针对不同岗位人员落实教育培训时间、内容、机构、费用,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素质,培训质量;
2、按照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如实记录每位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以及考核结果等;
3、加强对新进人员岗前培训工作,新从业人员上岗前、转岗从业人员换岗前要进行岗位操作技能培训,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4、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并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能力;
5、认真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做到安全宣传教育日常化。及时分析和掌握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方法、事故案例及警示教育,普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和风险防范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风险辨析与防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