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包括被派遣劳动者(以下统称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了解我国安全生产方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熟悉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和义务;了解岗位化学品安全风险,掌握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设施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方法,提升事故状态下的应急处置能力;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3.1 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大纲的要求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增加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升安全技能,从业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2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组织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并建立健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试、考核情况;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但培训内容应体现本单位特点。委托其他单位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3.3 培训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重点加强安全意识、规章制度、基础知识、基本方法和实际安全技能、应急处置能力的综合培训;要充分考虑现有从业人员的实际,使培训内容易学易懂,易于掌握。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化工和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
主要包括:《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0-2020)、《化学品重大源辨识》(GB 18218-2018)、《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GB 30077-2013)、《常用化学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 18265-2019)、《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规范》(AQ 3047-2013)、《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化工企业劳动防护用品选用及配备》(AQ/T 3048-2013)等。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健康影响及防护措施,包括:粉尘、毒物、噪声/振动、高低温、电离及非电离辐射、不良的作业条件等危害及常规防护措施。
——特殊作业与检维修安全管理,包括:检修安全通则、破土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焊接作业、起重吊装等;
——结合案例介绍应急处置措施,包括:化学品泄漏处置措施,急性中毒的自救、互救措施,火灾初期处置、应急报警,疏散等。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包括被派遣劳动者(以下统称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从业人员)。
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了解我国安全生产方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了解矿山作业的、职业危害因素;熟悉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和义务;掌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个人防护、避灾、自救与互救方法,事故应急措施,安全设施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以及职业病预防知识等;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3.1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大纲的要求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增加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升其安全技能,从业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2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应按露天矿山(小型露天采石场)和地下矿山两类分别进行。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组织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并建立健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试、考核情况;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但培训内容应体现本单位特点。委托其他单位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3.3 培训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重点加强安全意识、规章制度、基础知识、基本方法和实际安全技能、应急处置能力的综合培训;要充分考虑现有从业人员的实际,使培训内容易学易懂,易于掌握。
4.1.1 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重要文件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矿产资源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施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等。
主要包括:《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实施办法》《浙江省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浙江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施细则》《浙江省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新办矿山联合踏勘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意见》等。
主要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矿山安全标志》《矿山安全术语》《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等。
4.3.2 露天开采作业安全要求,包括凿岩、爆破、铲装、运输、破碎作业过程中存在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及其操作安全要求,以及边坡安全管理要求。
4.4.2 井巷工程施工安全要求,包括井巷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凿岩、爆破、出渣、通风、支护和顶板管理安全要求以及溜井管理要求。
4.4.3 回采作业安全要求,包括凿岩、爆破、出矿作业过程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以及安全要求,顶板及采空区管理要求。
4.7.1 事故报告及现场紧急处置(包括火灾、透水、冒顶片帮、中毒窒息、滑坡坍塌等事故的应急处置)。
金属冶炼生产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包括被派遣劳动者(以下统称金属冶炼生产单位从业人员)。
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了解我国安全生产方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了解金属冶炼生产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熟悉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和义务;掌握金属冶炼生产单位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个人防护、避灾、自救与互救方法,事故应急措施,安全设施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以及职业病预防知识等;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3.1 金属冶炼生产单位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提升必须按照本大纲的要求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增加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升其安全技能,从业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2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金属冶炼企业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组织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并建立健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试、考核情况;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但培训内容应体现本单位特点。委托其他单位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3.3 培训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重点加强安全意识、规章制度、基础知识、基本方法和实际安全技能、应急处置能力的综合培训;要充分考虑农民工的实际,使培训内容易学易懂,易于掌握。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特种设备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等。
主要包括:《焦化安全规程》《烧结球团安全规程》《炼铁安全规程》《炼钢安全规程》《轧钢安全规程》《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变形铝及铝合金铸锭安全生产规范》等。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包括被派遣劳动者(以下统称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了解我国安全生产方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熟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和义务;了解岗位安全风险,掌握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设施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方法,提升事故状态下的应急处置能力;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3.1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大纲的要求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增加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升其安全技能,从业人员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3.2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组织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并建立健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试、考核情况;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但培训内容应体现本单位特点。委托其他单位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3.3 培训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重点加强安全意识、规章制度、基础知识、基本方法和实际安全技能、应急处置能力的综合培训;要充分考虑现有从业人员的实际,使培训内容易学易懂,易于掌握。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施办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等。
主要包括:《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
主要包括:《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
4.2.1 烟花爆竹基础知识。主要包括:烟花爆竹的分级分类与特性,生产、储存、运输、包装、销售、燃放及废弃物品处理等安全要求;主要原辅料的性能、用途和使用、储存、运输等的安全要求。
4.3.4 安全设施与器材的使用、基本知识及安全技术要求。主要包括:防火防爆、防静电、防、防撞击、防摩擦、防高温、防雨水、防粉尘等设施。
6.1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岗前培训不少于72学时,具体培训学时安排应符合表1的。